×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内政字〔2023〕78号
2023-06-15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01XD/2023-02822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内政字〔2023〕78号
成文日期2023-06-1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赤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2年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事宜的请示》(赤政报〔2023〕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赤峰松山万达广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2022年房产税合计14324333.78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及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附件: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 税期限汇总表

2023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赤峰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

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立即登录